2022年3月22日8時50分許,劉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沿某路最西側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路口南10米處,適遇孫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由道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向機動車道內行駛準備左轉彎,劉某剎車向左避讓孫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時,與其左后側同車道內由北向南行駛的李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兩輛二輪電動車損壞,劉某、李某受傷。發(fā)生事故時,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停放在事故發(fā)生地點西側綠化帶缺口處。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作出交通事故證明,認為該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形成原因無法判定。
(資料圖片)
劉某受傷后,于當日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用共計3萬余元。劉某認為,孫某駕駛小型轎車突然由道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向機動車道內行駛,導致其剎車向左避讓,又與李某相撞。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停放在事故地點西側綠化帶缺口處,屬于亂停亂放,遮擋了孫某駕駛車輛的視線,導致事故發(fā)生,且由于宋某車輛停放在事故地點西側綠化帶缺口處,占壓了整個非機動車道,導致其與李某在非機動車道無法通過,不得不選擇機動車道行駛,因此,在各方當事人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后,劉某一紙訴狀將孫某、宋某、李某及車輛投保公司訴至平陰縣人民法院。
02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公安機關沒有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根據事故發(fā)生時的車輛性能、造成危險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等具體情況,判定各方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根據事故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顯示,劉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沿黃河路最西側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李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其左邊同向沿機動車道行駛。行至事故地點時,孫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正從黃河路西側綠化帶缺口處從非機動車道向機動車道行駛,劉某遂緊急剎車并稍向左轉向,與在其左后方同向行駛的李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接觸碰撞并雙雙摔倒在地。事故發(fā)生時,宋某所有的小型轎車停放在事故地點西側綠化帶缺口處。另,結合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法院認為,原告劉某駕駛電動二輪車在機動車道行駛,未遵守交通規(guī)則,應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相應責任,李某沿機動車道在劉某左后方同向行駛,且在劉某緊急剎車時,未保持一定安全距離,造成雙方碰撞倒地摔傷,亦應當對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孫某駕駛小型汽車從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時,未注意到直行而來的劉某,致使劉某緊急剎車避讓,造成事故發(fā)生,故孫某對涉案事故發(fā)生亦負有一定責任。宋某所有的小型汽車臨時停放在事故地點處的綠化帶缺口處,未依法停放在停車位,對從此處駛入機動車道的孫某在視線上造成影響,未留意到直行而來的劉某,故宋某對事故發(fā)生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法院酌定劉某、李某、孫某、宋某對事故發(fā)生承擔責任比例分別為30%、30%、20%、20%。
一審判決作出后,孫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超 平陰法院審委會委員
行政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法官說法
“鬼探頭”通俗來講,就是前方有車輛或障礙物阻擋視線的時候,從路邊突然躥出一輛非機動車或行人,司機避讓不及時,便會造成車傷人亡的慘劇。其多發(fā)于各類車輛、行人交織的路口,因為事發(fā)突然,令人猝不及防,因此被稱為“鬼探頭”。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鬼探頭”,雖然防不勝防,但還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在此特別提醒:作為機動車一方,開車經過路口時,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觀察相鄰車道車輛的動向,不做“出頭車”,防范有行人或非機動車突然沖出;作為行人、非機動車一方,較機動車更為弱勢,因此在路口更要遵守法規(guī),按信號燈指示通行;無信號燈的路口,要仔細觀察,確認安全后通過,切勿猛跑過馬路!
來源:平陰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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